網路主播應聘經紀公司,幾個月後公司無故拖欠工資。主播爭取權益未果後,選擇訴至法院。雙方簽訂的《藝人經紀代理合約》能否認定為勞動關係?一起來看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主播請求確認勞動關係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初,小王通過應聘成為某傳媒公司的網路主播,雙方簽訂了《藝人經紀代理合約》,約定小王每天須在公司安排的固定時間、場地及帳號上直播演藝,工資按月發放。
然而,自7月起,傳媒公司開始單方面降低工資計算比例;8月,公司無故延遲發放工資,且拖欠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的薪資。半個月後,她再次詢問相關事宜,卻被告知年後才能發放。
2023年2月初,小王爭取權益未果後,訴至嘉定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自己與傳媒公司間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對方支付拖欠的工資與提成差額。
傳媒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是《藝人經紀代理合約》,是合作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對方訴請的工資拖欠部分數額不當;公司下調提成比例,是因直播平臺提現稅收發生變動,且小王對此比例並無異議。
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網路主播與簽約公司間的法律關係時,應結合身份關係性質、收益分配方式等,就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實質判斷。
首先,小王借助公司提供的場地直播、獲取打賞,其工作內容系公司業務組成。
其次,小王直播所獲的收益由公司入帳後再分配,不具備自主權。
第三,小王依公司指令完成工作,受其監督、管理、約束。雙方簽訂的《藝人經紀代理合約》雖非勞動合約,但權利義務的履行符合勞動關係認定中的人身依附性、財產從屬性等特點。
綜合有關證據,嘉定區人民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判決傳媒公司支付小王工資6萬餘元。由於原告最初未對下調提成比例表示反對,對其要求被告支付工資差額的訴請不予支持。
一、審視勞動關係:秉持「在裡不在表」原則
新業態各方主體間勞動關係的認定,須穿透合約形式叩問實質。不僅需要考察協定名稱,更要依據合約約定及實際工作內容,判定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關係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經濟從屬性、管理與被管理等特徵,進而實質性判斷相應法律關係。勞動關係的個案認定需要聽取雙方對於雙方關係的意見陳述及雙方實際履行時的狀態,並根據原、被告提交的證據來厘清事實並加以判斷。
二、新業態下用工主體:應規範合約約定
一些新興行業為了規避自身義務,增設自身權利,或對勞動合約法律關係不甚瞭解,或妄圖逃避法律規制,通過簽訂演藝經紀等無名合約,行勞動合約關係之實。需要提醒的是,在司法實踐中,規避自身義務行為被法院識別後,反而可能會增加其他法定義務,例如假借演藝合約、合作協定之名,行勞動關係之實,最終被認定為勞動關係的,可能因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約之因,承擔支付未簽訂勞動合約期間二倍工資差額之果。
因此,新業態下的用工主體,應結合本行業特點,實事求是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約,與合作者訂立合作關係,便於雙方之間法定權利與義務明晰,便於新業態行業的健康發展。
新聞連結:【2024/8/26 上海高院】